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
孫鴻志受賄千四萬囚年
【香港中通社十七日電】十七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對孫鴻志受賄所得、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二○○二年至二○一四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千四百多萬元。
財新網此前報道稱,“六五後”博士孫鴻志(一九六五年九月出生)出生在“煤城”吉林蛟河,曾在東北煤炭領域深耕近二十年,中組部發起大規模央地幹部交流後,於二○一一年被推薦赴京任職國家工商總局,此後又成為當時國家工商總局最年輕的領導。二○一四年十二月廿六日,孫鴻志被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中國經濟網此前報道指,孫鴻志為十八大以來最年輕的落馬省部級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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