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錫文案庭審現場
【香港中通社2月20日電】吉林省吉林市中級法院20日公開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案,呂錫文被控受賄1878.7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呂錫文當庭表示不上訴。央視20日報道,經審理查明:2001-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西城區區長、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北京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78.660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錫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人民日報報道,呂錫文,女,漢族,1955年7月生,浙江寧波人,大學畢業,曾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等職。第一財經網報道,她在擔任北京西城區和北京市領導期間,在北京二環的黃金地段以內部價共購買了5套住房。其中,在她自己和直系親屬名下的3套房的價格和市價相差2000多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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