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庚
【香港中通社2月24日電】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4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劉志庚被控受賄9817萬元(人民幣,下同),他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據悉,他主政東莞期間曾稱,「掃黃不能矯枉過正」,當時的掃黃並未產生徹底效果。
央視24日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指控:1993-2012年,被告人劉志庚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區長、區委書記、東莞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錦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志茂、東莞市華瑞房地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曾小華、新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張峻、深圳市慧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楓等單位和個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等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17萬元。
中國經濟網報道,60歲出頭的劉志庚是廣東興寧人,曾在深圳市計劃局任職9年,之後在龍崗區委工作,並於1995年出任龍崗區委書記,親歷深圳改革開放歷程。2002年他離開深圳,先後到清遠市、東莞市任職。
他在東莞任職的7年多時間裡,歷任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據當地媒體報道,東莞2009年時曾進行一場治黃行動,時任東莞市委書記的劉志庚曾稱,「掃黃不能矯枉過正,各鎮要把握好度」。有報道指出,當時的掃黃行動並沒有產生徹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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