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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修改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擬改為8歲

2017-03-13 02:12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
【香港中通社3月12日電】廣東代表團12日下午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兩高工作報告」等。從會場公開宣讀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可以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決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6週歲改為8週歲。另外,修改稿對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是否要擔責,作出了更利於施助者的規定,並新增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等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澎湃新聞12日報道,現行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去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10週歲」降到「6週歲」。
這意味著什麼?例如一個不滿10週歲的孩子用母親的手機在朋友圈中發了數百元人民幣的微信紅包,母親發現後,向親朋好友說明情況,有些人將紅包錢退了,有些人沒有退。如果按「6週歲」的規定,孩子母親就不能以孩子不滿10週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退錢。
在歷次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意見均不統一。不過,這一規定還是延續到草案四審稿。本月10日,各代表團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四審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其中修改部分即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的規定。
全國法律委員會稱,針對這一規定,有的代表提出,6週歲的兒童雖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週歲;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的10週歲規定不變;還有代表建議下調至6週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決定,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將現階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下限修改為8週歲。
此外,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的,是否要擔責,修改稿作出了更有利於施助者的規定,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這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還新增了一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懲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