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刊登多則行政長官批示,包括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檢視海域管理情況;推動開展研究及統籌海域管理及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專項計劃的編制及執行,以制定有關政策;推動制定海域管理及使用方面的法規;以及在其職權範圍內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等。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成員共29人。
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確保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互相配合,從而全面啟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的工作,於2016年6月成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跨部門內部統籌委員會,同時亦推動開展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的研究工作。為進一步妥善推動海域管理及發展,現有必要明確“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的職權及其組成。
一、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1、檢視海域管理情況;2、推動開展研究及統籌海域管理及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專項計劃的編制及執行,以制定有關政策;3、推動制定海域管理及使用方面的法規;4、在其職權範圍內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三、委員會隸屬行政長官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組成如下:行政法務司司長、經濟財政司司長,保安司司長,社會文化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助理海關關長,新聞局局長,法務局局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經濟局局長,勞工事務局局長,治安警察局局長,旅遊局局長,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各1名顧問,政策研究室代表2名,以及助理發言人。
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如認為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家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行政長官辦公室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禁售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政府公報刊登第5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鑒於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本身固有之風險,以及若干一氧化碳中毒個案是因不當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所致,基於公共利益,有需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以保護市民的健康,決定禁止在澳門特區供應或售賣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批示今日起生效。
另外,政府公報還刊登了第5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嘉濠——中國路橋聯營體訂立執行“金龍中心21及22樓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合同;第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供應“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的合同;第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監察”服務的合同;第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三間企業訂立“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7年至2018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的合同;第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第四條對澳供水管道(澳門管段)鋪設工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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