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唐曉晴提出有關解釋新土地法條款的法案,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審查研究後,認為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給予書面同意才能提出,因而沒有被立法會接納,立法會在其網頁公佈了相關的476頁的報告,堅持臨時批給最多25年。
報告指出,新土地法核心表述是行政長官可以批准中止或延長的期間,只限於土地利用的期間,並非唐曉晴提出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甚至連起碼的對應意思也找不到。報告稱,無論是在新土地法相關規範的文字表述還是體系邏輯上,均無法得出唐曉晴所認為存在的立法原意。
報告強調,現已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儘管在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議員曾經有針對性地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將屆滿,而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並且建議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建議在法案中增加規定讓行政長官在此情況下有權限給予續期,但是,政府始終堅持無論如何土地的租賃批給期間只能是最多25年,堅持臨時批給期間不得延長,即不得續期,而且也十分明確地拒絕議員所提出的建議。
報告的結論是執行委員會認為,唐曉晴議員提出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給予書面同意才能提出。至於唐議員就該法案請求採用緊急程序的全體會議決案,亦因其具有強帶性,該法案被拒絕則相應的議決案亦同時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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