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訊前檢察長何超明案涉貪案的其餘被告,是次傳召檢察長辦公室前電腦職務主管梁凱欣出庭作證,他指出上級曾指示為被告之一王顯娣開設查閱刑事案件調查程序的電腦程式登入戶口,而據記錄顯示,王顯娣曾多次登入。而另一證人、時任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現任資訊處處長蕭麗媛則指出,檢察院的電腦設備每年維修保養費用需80多萬元,認為相關費用比較貴。
梁凱欣表示,他曾為檢察院開發一個叫“狐狸仔”的刑事調查系統電腦程式,而該電腦程式只有司法輔助廳主管人員才可登入,但在2005年,在被告之一、檢院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的指示下,讓他替王顯娣開設登入帳戶,而翻查有關記錄,王顯娣曾4至5次登入過程式。梁凱欣稱,他以為王顯娣屬於司法輔助廳人員或有工作上需要,而且由於是上級指示,因此他並沒有細想。此外,被問及檢察院在職員入職和離職是否需要由電腦部發出電郵辦理一般帳戶時,梁凱欣表示有,但無印象是否有發過電郵給予王顯娣。
梁凱欣又指,檢察院的電腦設備並不是由電腦部提出維修保養,而是由綜合管理組提出。在購買資訊設備前,部門同事會填寫物料申報表遞交到綜合管理組,當中會明列要購買的硬件規格、品牌和參考價錢。但當購置物品後,綜合管理組提交給他核實的報價單內容中,金額會被遮蔽。他還稱,報價單的金額部分會先由字條遮蓋,再影印給他。但另一證人蕭麗媛則表示,送貨單據不會有貨品價錢。
此外,梁凱欣曾表示,支援廳每半年會列出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清單交他覆核有何設備已過了3年保養期,需重新採購服務。蕭麗媛則稱,2005年至2007年期間是由舊設備清單中挑出需保養的設備,每年保養需80多萬元。被問及檢察院辦公室以如此高昂的費用保養電腦設備是否合理時,蕭麗媛認同相關的費用比較貴,而梁凱欣則認為當中的消耗性物品,如USB、滑鼠、鍵盤等一般不用保養,因維修和購買新的價錢相若,因此難以判斷。他還稱,在任時維修打印機的情況較多,但部門內的同事會先嘗試修理,如果不行再找負責保養的師傅,但不清楚有二判公司承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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