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無罪開危險先例
台灣三年前發生的“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機構案,廿一人被控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裁定多名被告無罪。加上早前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攻佔立法機構廿二人符合“公民不服從”行為全部無罪。法院是次對“太陽花”一案一槌定音,無異向台灣社會宣告:只要對當局不滿,就可以佔領台當局重地,開危險先例。
二○一四年“反服貿抗爭”演變成“太陽花學運”,衍生出佔領立法機構、攻佔行政機構等案。事件擾攘一個多月,造成議事癱瘓。台北地檢署於二○一五年二月十日經偵結依涉犯妨害公務、涉犯煽惑他人犯罪、煽惑無故侵入建築物罪、侮辱公署以及違反集遊等罪。歷經兩年多的審訊,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包括攻佔行政機構廿一人和攻佔立法機構案首腦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在內的廿二人,全部無罪。合議庭判決指出,由於攻佔立法機構的方式,進行的是“公民不服從”抗爭,因此裁判為“無罪”。據稱,這是島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作出判決。
其實,“太陽花學運”被控“妨害公務刑事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被告完全無罪的判決,社會普遍感到訝異與高度質疑。此案的起因,是有為數不少的民眾因為不同意台灣立法機構處理“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的程序及結果,以集體行動排除警方的阻攔,闖入議場、佔據議場,癱瘓立法機構;後來又強行闖入台當局行政機構,恣意不肯離去,當局動用警力驅離,始告終結。但台北地方法院竟認為這些人符合“公民不服從”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所謂“公民不服從”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和平非暴力。但回想當時的示威者強行衝破警方防線、打破玻璃門、損壞公物,衝進立法機構,強佔議事堂的種種暴力行徑,難道這是“和平”手段?台北地方法院將純屬學說上的“公民不服從”理論,作為侵入建築物正當的理由,這是從未在任何“司法”先例中出現過的、標新立異的“法律”見解,簡直令人大開眼界。
蔡英文當局上任後,行政機構負責人林全的第一件公文,簽的就是對侵擾相關機構的“太陽花”撤告。林全說,“太陽花”事件是政治事件,不該單純用法律問題來看。又說,“太陽花”事件具有正當性及社會貢獻。然而,台北地方法院亦“放生”學運分子,到底是純屬巧合,抑或是法官別有用心投蔡當局所好?明眼人一看便不用懷疑。
台北地方法院前後兩次的判決宣告,“公民不服從”高於法律,只要“政治正確”,只要“公民”不高興,政府可隨時打烊,議事場可成為嬉鬧的歡場。島內的司法早已自我審查,只要是碰到“民粹”,法律即自動失效,民主亦往獨裁的方向靠攏。開此先例,法不成法,台灣未來公共秩序、社會治安將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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