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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與廉署向議員介紹選舉指引 承諾提供利益可構成賄選

2017-04-13 06:01

簡介會現場

立法會選管會及廉署代表昨向立法議員介紹選舉指引及收集意見

【特訊】立法會選管會及廉政公署代表昨日舉行選舉指引簡介會議員專場,與立法議員會面,介紹選舉指引及收集意見。廉政專員張永春指出,即使未直接提供利益,但承諾提供利益,使選民按特定意向投票,均已構成賄選。

選舉指引簡介會議員專場昨日下午三時假立法會演講廳舉行,廉政專員張永春、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副局長曹錦俊以及廉政公署審查及研究廳廳長周錫強等主持,向立法議員介紹選舉指引及收集意見。

唐曉峰簡介選舉指引及就議員關注問題作出回應。對於有意見建議選票採用彩色設計,唐曉峰表示,因時間不足,印製彩色選票有一定困難,暫時不考慮,以免影響選舉舉行。但他表示,今屆立法會選舉的選票採用藍色方格標示蓋印位置,方便選民識別,希望減少蓋錯位的情況發生。

林智龍簡介立法會選舉法指出,新修訂的選舉法定義如何構成賄選,即使未直接提供利益,但承諾提供利益,使選民按特定意向投票,均已構成賄選,而利益的表現形式千變萬化,賄賂的金額也沒有特殊規定;若觸犯賄選將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林智龍表示,不少法人或公司臨近選舉宣傳期會搞形形式式的福利活動,被坊間質疑賄選;選舉法新引入的法人申報義務,即於今年8月31日前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即會長或榮譽會長等,如在今年9月2日至17日(選舉宣傳期、冷靜期及選舉日)期間,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如餐飲、津貼、旅遊、禮物及娛樂等均需申報,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也需要申報,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不真確申報,會構成刑事不法行為,科處1萬至10萬元。

多位議員關注提供車輛接送及餐飲會否構成賄選。張永春表示,對於提供車輛接送方面,上屆立法會選舉有指引,提供車輛亦屬於提供利益,若透過明示或暗示方法影響投票人意向會構成賄選;但若提供車輛目的只是方便選民投票盡公民義務,他認為沒有問題,前提是選民必需自願乘搭、不可承諾“投完去食飯”、以及在接載過程中不可拉票,即安排車輛接載不可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否則會觸犯賄選;至於餐飲方面,他認為朋友之間投票後一同飲茶沒有問題,最關鍵是餐飲由誰付款?若餐飲的提供,不論投票前或後,與選民投票聯繫一起就可構成賄選。他又指出,履行申報義務並不代表“無事”,至於如何判斷會否觸犯賄選很簡單,若宣傳與利益兩者都相吻合就“中”了有關法律規定,故此一定要確保車輛提供及餐飲提供與投票沒有任何聯繫才行。

立法議員麥瑞權關注競選車輛聲響播放裝置音量的測量標準。唐曉峰表示,環保局會按照局方的測量方式以一致的標準統一測量,包括不同氣象條件及測量距離等都有專業標準。他又稱,所訂定的音量上限也可能會有人士受到影響,因此要平衡不同人士的利益。

新選舉法規定,候選人若有社團榮譽會長身份,又在選舉期間參加該會福利活動,需向選管會申報。立法議員麥瑞權反映有時自己都不清楚是否為該社團的據位人或擔任職務,提議登報單方與社團短暫脫離職務。張永春回應時表示,登報脫離不具法律效力,建議候選人在有關時期參與社團活動時,向社團查清楚身份,若候選人不肯定,“最穩陣就是不要去”。立法議員黃顯輝指出,按照現有制度,社團榮譽職位不同於理監事職位,毋須向身份證明局登記,社團亦可能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委任候選人為社團榮譽會長,認為可參考民法典“沉默原則上不代表意思表示”,理解該榮譽職位並不存在。

另外,有議員就選舉抹黑、海報張貼及“朋友圈”宣傳工作等問題提問;唐曉峰表示,選管會經分析,選舉法並不容許選管會就媒體報導發出強制性指引,傳媒報導需體現新聞自由原則。唐曉峰又表示,透過透過資訊工具作出選舉不法行為,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應按選管會的命令,採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特定及不法資訊的措施;至於透過“朋友圈”宣傳個人工作,他認為要引起公眾注意需要有一定涵蓋面,目前尚未嚴厲到要禁止朋友間的分享,不過若涉及大範圍的宣傳,歡迎市民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