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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首例商舖管理者 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二審定罪

2017-04-25 03:03

【中新社上海4月24日電】(李姝徵)作為管理者,明知商城內商舖售假,仍長期提供場所放縱、容留商戶售假,設法規避工商檢查;專門吸引外國團隊入「淘寶城」消費,從中謀取個人不法利益。
記者24日從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獲悉,上海首例商舖管理者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二審定罪:兩被告分別被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李某掌控韓城公司並管理南京西路南證大廈「淘寶城」期間,明知「淘寶城」內商舖售假活動高發,且多次被行政、司法機關查處、判決,仍長期提供場所放縱、容留商戶售假,設法規避工商檢查。
據法院方面稱,「淘寶城」商場內甚至設有廣播,向商舖通知近期有公安、工商檢查。同時,還向商舖收取推廣費(即導遊費)等費用,專門吸引外國團隊入「淘寶城」消費,從中謀取個人不法利益。
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間,租賃「淘寶城」商舖經營的商戶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判有罪的案件共計33件,涉案金額共計3億余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查明,韓城公司向商舖經營者收取推廣費524萬餘元,對外支付導遊費388萬餘元,李某以現金收款不入賬的方式牟利,收取「淘寶城」41個商舖的經營箱包費用即擴大經營費合計93萬餘元。
此外,本案還涉及萬某自2010年起,明知多家店舖售假,且明知為店舖安裝的暗格、電子遙控門系為藏匿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暗中銷售和逃避查處之用,仍帶領裝修隊在「淘寶城」為多家店舖進行裝修。其裝修的多家店舖內查獲並扣押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共計3,827件,市場中間價共計2700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犯罪,仍提供便利條件及幫助,構成共犯,應對已經刑事判決的「淘寶城」店舖售假犯罪行為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而萬某明知他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為其提供裝修幫助,用於藏匿假冒商品、逃避查處,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當按照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萬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依法予以沒收。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