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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寶俊受賄囚17年

2017-04-29 06:35


    滬原常委副市長

    艾寶俊受賄囚17年

    【香港中通社廿八日電】福建省漳州市中級法院今日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污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

    受賄四千三萬元

    經審理查明:二○○○至二○一四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上海市自貿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牟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四千三百二十點七萬元。

    侵吞七百萬公物

    二○○一年至二○○九年,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購買停車位和上海市政府配售部級幹部福利房等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七百五十一萬元。

    法院認為,艾寶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財物係親屬收受,部分係本人事後知情,能夠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