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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盤古酒店因突出盤古被判侵權 法院判令停用

2017-04-30 01:27


■盤古七星酒店
【特訊】據中新網引述北京青年報訊,2006年蘭先生註冊了帶有「盤古」字樣的文字商標,此後,蘭先生發現北京市朝陽區奧體中心附近的盤古七星大酒店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了「盤古」字樣。蘭先生認為此舉侵犯了他的商標專用權,故將酒店經營方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盤古氏公司停止使用「盤古」字樣的商標。
盤古七星酒店被指商標侵權
原告蘭先生稱,自己是「盤古」註冊商標的所有人。2014年,他發現盤古氏公司在其經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廳、會客廳、酒吧名稱及酒店宣傳彩頁、禮品中大量使用「盤古」二字。蘭先生認為該行為直接侵害了他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和混淆。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盤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對此,盤古氏公司辯稱,公司及盤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飲服務項目及行業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在瞭解和知悉盤古七星酒店並進行消費時,不會造成混淆或者誤認。公司依法擁有「盤古七星」等商標註冊專用權,上述商標與蘭先生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實際使用的服務項目也不同於蘭先生的「盤古」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且基於酒店在奧體附近的特殊地理位置,不會與蘭先生的註冊商標產生任何關聯。
盤古氏公司還表示,蘭先生並未受到任何損失但卻多次提起訴訟,且未能提供使用證據,其出價2000萬意圖出售「盤古」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酒店被判停止使用「盤古」字樣
法院查明,此前盤古氏公司曾以蘭先生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商標局撤銷該商標。為此,蘭先生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授權的盤古餐館於2010年1月在長沙開業,經營狀況良好。為此,商標局裁定駁回了盤古氏公司的申請。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盤古氏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大樓頂部鑲有「盤古」二字,在戶外LED廣告屏中使用「盤古戶外媒體」「盤古LED招商」「盤古蓮花廳」字樣,在酒店宣傳冊中使用「盤古蓮花廳」「盤古宴會廳」字樣。上述以單獨或組合方式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行為,均屬於商標性使用。該使用方式與盤古氏公司合法擁有的註冊商標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屬於對自己商標的合法、規範使用。針對是否侵害蘭先生「盤古」文字商標專用權,法院認為盤古氏公司的酒店相關服務與蘭先生註冊商標核定的服務種類相同,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該行為未徵得蘭先生許可,亦未支付相關許可費,侵害了蘭先生「盤古」文字商標的專用權。
法院同時指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並非判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此外盤古氏公司僅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亦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盤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樓頂部、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商標侵權行為。
知名度高影響力大亦屬侵權
此案審判長彭新橋表示,原告蘭先生註冊商標的核準時間遠早於盤古氏公司註冊成立及使用盤古商標的時間,且經證實蘭先生的註冊商標處於實際使用狀態,故不存在惡意搶注的可能。但是,基於特殊的地理位置、經營實力和獲得的相關榮譽,盤古七星酒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遠遠高於蘭先生「盤古」商標及盤古餐館。蘭先生在使用自己註冊商標時,消費者有可能將其與盤古氏公司經營的盤古七星酒店產生關聯,誤認為蘭先生提供的服務來源於盤古氏公司,或者理解為蘭先生有「傍名牌」的故意。
彭新橋稱,這種情況下,在後的高知名度「盤古」商標將吞噬在先不知名的「盤古」商標的聲譽,使蘭先生與其合法註冊商標「盤古」的聯繫被割裂,導致其無法自主使用註冊商標。這與我國實行的商標註冊制和保護在先性權利立法精神背道而馳,故盤古氏公司僅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