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署名新《土地法》苦主關注聯盟聯書予全國人大常會委員長張德江表示:「自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新《土地法》實施至今,已有三年多。在執法的過程中,浮現出較多的土地問題。其中以大批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臨時批地租賃期年滿二十五年而被政府宣告批給合同失效的情況尤為突出。因新《土地法》裡明確規定「臨時批給不得超過二十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等的條文,導致不論是否歸責,這些土地一旦臨時租賃期滿二十五年,將由政府一律宣告土地批給合同過期失效。政府將會收回並沒收一切土地上的改善物及一切應繳納的地租、地稅及溢價金等。
這對於不可歸責的土地承批人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遭遇懲罰性的處理,沒收土地、沒收投放其上的一切合法的私人資產。這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無辜的人不應受到懲罰。
社會各界均認同新《土地法》不盡完善,社會對修法已達至普遍共識:
一、法律界資深律師組成的「律師公會」對於這部法律曾多次提出有必要完善該法律;
二、澳門廉政公署在二0一五年於十六幅「閒置土地」的調查報告裡也認為法律並未區分「可歸責」與否的性質而最終影響土地是否失效,及被政府收回的問題,提倡應修法完善相關條文;
三、在過去兩個司法年度的開幕典禮的開幕致辭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先生多次指出現在嚴重「政治司法化」的現象。
四、法院已有案例在判決有關土地過期失效的官司中,在判詞中清楚寫明土地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利用並非承批人的過錯。然而根據新《土地法》的有關條文,土地租賃期到期不得續期,因此只能依法宣判土地批給合同過期失效。從而進一步印證了「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不公義現象確實存在。
五、直到現在,特區政府的有關官員代表無論在立法會、政府新聞局、政府網頁及媒體採訪報道中,由始至終均公開承認存在「不可歸責」於土地承批人的土地個案,但由於新《土地法》已經實施,即使政府清楚土地不能完成利用的來龍去脈,但仍只能根據生效的已有法律「依法施政」、「依法收地」,產生「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情」的真實現象。
以上五點足以證明新《土地法》確實存在未盡完善之處。倘若按照現行的法律對於大量「不可歸責」的土地一律以過期失效而收回土地,將導致土地承批人由始至終無法獲得利用土地的合法權利,對於土地承批人是極其不公平的。如此下去,將會影響到澳門社會的和諧繁榮穩定以及外來投資者對投資澳門的信心。更有甚者,將影響到「一國兩制」政策的成功落實。
政府過往對於新設立或新修改的法律躺在實施中遇到無法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時,都會從善如流、實事求是地修改法律。唯獨面對新《土地法》的缺漏,明知「依法收地」會對不可歸責的承批人不公平、不合理的後果,仍然無意進一步完善法律。實在令人唏噓。我們認為,一個負責任、敢擔當的政府,在施政過程中不能一味地避重就輕,只為喝彩聲。因為我們相信正確的事情,不管是處理土地、政府、民生,還是交通等的議題都應該以公正的心,不偏不倚作出處理,不能為了避嫌,而擱之高牆,聽之任之。
我們認為,政府、立法會、法院應該實事求是,對於法律中缺乏明確區分歸責與不歸責的原因等,應及時修改、完善。不可不分對錯地「一刀切」處理土地問題。在此,我們懇請張委員長能夠對此事給予關注和協助,使無辜的土地承批人重新獲得合理利用土地的權利。因此,政府、立法會、法院都有義務和責任,完善有關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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