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9日電】中國最高法、最高檢9日在京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這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該《解釋》共13條,其中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
在定罪量刑標準方面,《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解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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