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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報酬的規定

2017-05-12 03:30

僱主與僱員訂立勞動合同後,僱主須向僱員支付與他工作相符的合理報酬。不過,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又有否遇過又或聽聞過以下情況:就是自己需要金錢周轉而向僱主借錢,又或要求僱主預支下個月的工資。那麼,僱主其後能否直接扣除僱員的工資來抵償有關款項呢?對此《勞動關係法》有着專門規定。

蓮姐:「事頭!我阿媽喺鄉下患咗重病,可唔可以借筆錢我寄返去?」

張太:「都唔係唔得嘅,不過……你點還畀我先?」

蓮姐:「無問題呀!最多每個月出糧嗰陣,你扣番部份錢咪得囉!」

僱主借錢給僱員,雙方可以約定償還債款的時間,但無論如何,當僱主向僱員支付工資時,法律禁止僱主將僱員的報酬來抵償所欠債款,否則,違反規定的僱主就如同拖欠僱員的報酬一樣,最高可被科罰金五萬元(該處罰按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拖欠一名僱員報酬最高罰五萬元,兩名就十萬元,如此類推)。

因此,像本例中,當張太借錢給蓮姐,她只能待蓮姐收取工資後,再主動拿錢出來以償還債務,如果蓮姐不還錢,張太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蓮姐的債務了。

張太:「乜伙記借錢唔還,原來要打官司架!咁真係要考慮清楚先!」

蓮姐:「事頭!我聽d朋友講,其實如果借糧,會容易解決d㗎!」

如上所述,僱員借錢不還,僱主須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金額少於五萬元時,更可透過民事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且無須聘請律師辦理);不過,僱主如果想幫僱員解困之餘,又想保障能收得借款,那不妨考慮用借糧的方式。

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作為報酬而進行的預支(僱員借糧),以及僱員因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和用具造成損失,僱主有權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部份款項,但每月所扣除的總數不得超過僱員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在本例中,假設蓮姐預借了一個月的工資為九千元,當張太隨後要扣除她的工資時,每個月最多只能扣除她工資的六分之一,即一千五百元。

當然,借錢或借糧,從表面上看都是金錢,沒有分別,但償還的方法則有別,因此僱主要以何種名義借錢給僱員,便要考慮清楚。

張太:「借糧畀佢要分咁多期還,如果佢無端端唔『撈』,咁我喺出畀佢最後份糧嗰陣,可唔可以扣番晒佢剩低未扣嘅錢呢?」

蓮姐:「事頭!咁你即係想一『鋪』清我袋啫?」

僱員借糧,僱主有權扣除他一定的工作報酬,只要員工一直為僱主工作,所借的糧總有扣完的一日。不過,如果僱員突然辭職,而所借的糧又未完全扣完,此時僱主向他支付最後一期工資時,亦未必能夠與僱員來個最終了斷,即未可在工資內扣除所有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

如上所述,僱主每月有權扣除僱員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但即使因僱員辭職而發出最後一份工資,也只是該月的工資,如果要扣糧,也不能超過每月六分之一的上限,因此,就僱員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除非他願意主動還清,否則與上述借錢的情況一樣,僱主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僱員所欠的借糧款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