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在五月十七日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後新聞公佈中,選管會主席唐曉峰稱,在已接收的三份組成提名委員會的申請中,發現有兩人簽署了兩份不同的提名委員會申請表,初步構成違法,會交由治安警調查。
澳門社會綜合研究學會經了解所得,近期社會上確實有很多的市民會受到友好、所屬工作機構、參與活動之團體及其他不同的理由所影響下,會受到很多朋友或團體負責人要求簽署提名表,按該部份人士指出,部份提名表上根本沒有填上完整的提名委員會資料,如名稱、受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故當他們查詢時,有關人士只略略提及是支持某組別某人而已,基於友情和避免尷尬之關係,故此受邀請者都會選擇簽署,免拒人千里,如是者可能接連簽署了數份提名表。
同時在三月初,選管會作出呼籲和根據選舉法的規定,要求有選民資格的人士不可重複提名多於一組的提名委員會,但亦沒有強調任何的罰則。故此曾簽署了一份以上提名表的人士都不以為然,因為他們都知道如重複提名,最終結果是所有簽署之提名表都會作廢。
但現在選管會主席的聲明出了後,很多有關的人士就不停向曾經簽署提名表之代理人查詢及要求取銷有關的簽名,以避免觸犯法律。
為此該會查閱了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內容,當中第五章第二節「候選名單的提交、第一分節、直接選舉、第一目、提名」,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而根據相同法律第二十八條對『提名委員會』之規定就沒有列明簽署多於一份提名委員會表格的處分方法。而在第一百八十三條『關於選舉程序組織方面的輕微違反』第二款關於〈重複參選名單〉之規定「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罰款」。
基於此,該會希望選管會能作出解釋,對重複簽署提名委員會之選民所適用之處分方法,以減少有關選民之憂慮,亦希望以更有效和清晰的宣傳,引導選民對選舉法的認識和本身選民應有之權責,減少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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