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指,發現兩人涉及重複在不同提名委員會上簽名,已交由警方調查;選管會還稱,每名選民不能重複提名,否則可被科處罸金。然而,「重複提名」是否要被罰款,則有爭議。新澳門學社理事陳偉智昨指出,選舉法並無就選民簽署多於一份的提名時訂定明確罰則,促請選管會向公眾說明選舉法中「重複提名」及「重複參選」的概念及作清晰解釋,並避免引起選民疑惑和恐懼。他又表示,選管會應加強對市民的普法工作,以提高選舉文化素質。
學社對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的理解是,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列明: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但選舉制度中並沒有就簽署多於一份提名委員會的「重複提名」作出明確的罰則,只是當提名同一人在同一選舉中參與不同候選名單時,才構成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八十六條「重複參選」的事實,造成關於選舉程序組織方面的犯罪或輕微違反。陳偉智表示,在回歸前的立法會選舉法中對「重複提名」行為會有處罰條款,但在新修訂的選舉法則沒有明確罰則。
學社強調,支持立法會選管會嚴肅執法,致力使第六屆立法會選舉達致公平、公正、公開及廉潔的決心。但亦有留意到有部份選民,在無意或無奈的情況下,簽署了多於一份的提名委員會組成名單。基於有選民對「重複提名」和「重複參選」所構成的後果並不了解,因而感到徬徨不安。陳偉智表示,學社已先後多次向選管會反映意見,並進行約見,目的是希望選管會能盡快就「重複提名」、「重複參選」一事,向公眾詳細說明,以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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