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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欠款兩頭追有難度

2017-05-25 03:30

【專訪】正在立法會二常會細則審議的大廈管理法案,政府提出的新修訂文本建議,物業交易時,買方負責最多兩年管理費欠款,餘下由賣方負責;但坊間憂慮這樣的方式,可能做成變相鼓勵賣家拖欠管理費。而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長崔銘文昨受訪時亦指,有關規定將增加管理公司追討欠款的困難,「以前係追一個,依家要追兩個,這樣會增加了個工作量」。他建議,應從源頭處理,在物業交易時,要出示管理公司或大廈管理委員會發出有否欠款的證明。

崔銘文還指出,本澳雖可透過輕微案件民事法庭追討管理費的欠款,但「程序和手續係一啲都唔輕微,亦都不是好簡化」,且需要大量文件才可以去追討,民事法庭要反覆核實欠款證明,但若管理公司因避免管理真空,以無因管理提供的短暫服務也較難獲認證。此外,法庭在處理管理費欠款訴訟時,同時會考慮服務質量的爭議,管理公司很多時不能夠追回應有的報酬,「原本可能每個月五百元管理費,最終可能只收到百多元又有,二百多元又有。」

他指,香港設簡易程序處理欠交管理費,一般只要六十日就已經可以處理所有問題,但澳門可能需時幾個月時間。故他建議仿效香港做法,將欠款與服務質量分開處理,若果業主堅持不交拖欠的管理費會被「釘契」,在註冊處會有證記,所有人都可以輕易查到有關單位有拖欠管理費。

不過,立法議員李靜儀就認為,香港「釘契」的做法,並非禁止買賣,而係註明有關單位有欠債,或涉及違規建築等等,買家為了解決日後可能出現的問題,通常會要求賣家「解釘」,將有關問題先處理好,即使買家願意承擔責任都好,始終都只是要一方負責。若果要管理公司向買賣雙方都追討欠款的話,在實際操作上會更加困難。她表示,政府應向物管公司和業主會提供更多法律支援,協助以輕微民事案件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