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法案訂定可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的申報及披露制度。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及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有關法案是訂定可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的申報及披露兩個制度,分別適用於旅客的出境和入境,以配合國際建議,透過立法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打擊清洗黑錢犯罪的措施。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引介意見書時表示,法案通過後,所有進入和離開特區的居民和旅客在入境時倘攜帶總值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向海關作出申報,出境時無須主動申報,但如遇上查問則需如實披露。
她強調,法案中不會限制旅客及居民攜帶超出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只要求依法申報,及當被查問時如實回答,違反者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罰款。有關指定金額將會設為澳門幣十二萬元,但具體金額不會在法案中訂定,而是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區錦新議員關注政府如何令居民和旅客知道相關限制,以免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處罰。海關關長黃有力表示,法律將在十一月一日生效,因此將有五個月時間宣傳推廣,政府將在口岸及利用媒體宣傳,而且上限金額是參照國際指標訂定,相信經常出入境的人士會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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