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
【香港中通社6月23日電】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于歡案。審判長宣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
中新網稱,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關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院方認為,上訴人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鑒于于歡行為屬防衛過當,于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歡之母的嚴重過錯情節,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刑罰。
另據大眾網報道,2016年4月14日,接警赴現場處理上述案件的民警朱秀明(女,26歲)和兩名輔警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當事民警朱秀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兩名輔警予以辭退,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檢方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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