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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與市民交流立會選舉

2017-06-29 05:47

(左起)陳致平、高炳坤、唐曉峰和林智龍昨出席《澳門講場》,與聽眾探討選務工作。

【特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委員高炳坤、陳致平,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昨日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與聽眾探討如何做好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工作。有聽眾對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有關72條企業中立的規定持不同意見,認為假如企業要中立,收取政府資助的社團亦應保持中立,防止社團利用政府公帑搞自己形象宣傳。唐曉峰表示,受資助的社團由其他制度規範,並受提供資助的政府部門、機構監督,選管會的職責是負責選舉相關事項,假如與直接選舉無關事項將由相關機構監管。

節目於昨日早上8時開始,有聽眾關注選管會如何安排新一屆立會選舉,亦有聽眾質疑為何不限制受資助社團,只限制博企員工不得參與競選宣傳。唐曉峰回應指,選管會會按先後緩急開展系列選務工作,包括深入社會不同層面,講解新修訂選舉法內容和聽取意見;發出第一號指引,規範競選宣傳和投票方式等,他強調選管會會同廉署及政府部門同心合力、竭盡所能,讓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在公平、公開、公正和廉潔環境下舉行。

唐曉峰又稱,若社團的活動與選舉扯上關係,選管會會按職責介入,了解當中是否存在違法宣傳和是否涉及選舉開支。他指出,宣傳的概念除正面宣傳,亦包括負面宣傳,他提醒言論必須屬實,選管會不鼓勵抹黑行為,若以假消息誘導選民,亦屬刑事犯罪,一經判罪不得緩刑。

林智龍則指出,立法會選舉法去年修訂後,公共部門或承批企業需恪守選舉中立義務的規定延伸適用到博企及博企員工,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理由是假如他們利用實體或公司資源競選宣傳,會妨礙選舉的公正和公平性。

機構企業須依法保障員工投票時間

有聽眾建議選民無需到指定投票站投票,以及提前開放票站和延長投票時間,方便需要上班或夜更工作人士投票。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有關建議難以控制票站的工作量,可能會造成某些票站過於擠擁,部分票站則沒什麼選民,導致浪費資源,選管會最終認為按選民地址到指定票站投票較適宜,可控制票站人數及易監管。而投票時間受選舉法規管,公共實體及企業有義務讓工作人員有足夠時間前往投票。

唐曉峰指出,新一屆立法會競選宣傳活動期為 9月2日至15日,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競選宣傳期只是這段期間,除此之外其餘時間不應或不能做宣傳活動。選管會亦留意到,在社區出現一些人士的紙板宣傳品,至於是否屬於競選宣傳,則需視乎宣傳品內容,按選舉法有關競選宣傳概念的規定,是引起公眾注意,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引導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針對網上宣傳問題,在非競選宣傳期和冷靜期內的違法宣傳,選管會在可行情況下會要求提供網絡平台人士刪除違法宣傳的言論。他補充,在競選宣傳期內發佈的信息,在進入冷靜期後亦不能夠維持,選管會將發出指引,要求候選組別在進入冷靜期後必須刪除在宣傳期內發佈的信息。

博企員工下班後可參與選舉活動

有居民表示,不容許博彩員工參與競選宣傳是剝奪言論自由。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回應指,選舉法只規範博企員工執行職務時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下班後可像普通市民一般參與選舉活動,或參與所支持組別的造勢宣傳活動。立法會選舉法72條的中立與公正無私義務去年修訂後,除延伸適用博企外,還適用其他公共服務承批公司,例如水、電、電信企業等。而博企員工可否在賭場員工休息室參與競選宣傳活動,則需視乎有關員工是否處於執行職務。另外,有關 “微信紅包”事件,廉署之前收到投訴並已展開調查,按選舉法規定,凡透過利益鼓勵打動選民投票或不投票,都構成賄選,廉署會循此方向調查。

有聽眾質疑近期有主流報章報導偏向部分潛在參選人,影響立法會選舉公平性。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回應指,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若採訪公眾人物是可能潛在的候選人,未必和選舉扯上關係,若只是報導活動或工作內容,從選管會的角度,沒違反選舉法。否則,“涉及任何懷疑或潛在候選人乜都唔可以見報”,需視乎報導內容判斷是否違法宣傳;但若候選人 (在非競選宣傳期內) 透過傳媒自行宣傳,選管會會按選舉法跟進,不排除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