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經濟局昨日辦“瀕危物種貿易知多D”講解會,介紹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執行法。該法將於9月1日生效,經濟局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陳詠達表示,CITES將瀕危動植物種分列為3個附錄,附錄1的物種禁止一切國際及本地商業貿易;附錄2及附錄3中的瀕危物種,按本澳法律規定,都必須依法預先申領證明書和准照,否則會按物種所屬附錄罰款3000元至50萬元不等。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執行法於1973年簽訂,旨在透過對貿易作出監管,就CITES附錄所列物種(不論活體或死體、部分或其衍生物)的進出口訂出規範,以保護野生動植物種不致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的開採或捕獵而危害生存。目前,列入CITES附錄的動植物種已超過35000種。
為有效執行CITES,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合法貿易作出規範,以達致保育目的,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於2017年9月1日生效。除附錄1所列物種的商業貿易已被完全禁止外,進出口瀕危動植物種(不論活體或死體、部分或其衍生物)須依法預先申領CITES證明書及准照。在具備證明書及准照的情況下進出口CITES各附錄物種,將按物種所屬附錄被處以罰金/罰款,而有關標本所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CITES將瀕危動植物種分列為3個附錄,附錄1為受到或可能受到物種標本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2為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不嚴加管理其標本貿易以防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第三附錄為締約方認為須防止或限制利用的屬締約方的原生物種。陳詠達表示,附錄1的物種禁止一切國際及本地商業貿易;附錄2及附錄3中的瀕危物種,按本澳法律規定,都必須依法預先申領證明書和准照,否則會按物種所屬附錄罰款3000元至50萬元不等,有關的物種亦會被沒收。此外,個人使用或屬家庭財產,且不具商業目的,只要不超過規定的自用豁免量,則可無需申請攜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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