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續討論《預算綱要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簡介政府第3次新文本的修改,當中在第九章“預算監察及責任”章節,建議政府部門領導及人員,因違反預算規定,即不遵守法律規定而草擬財政預算案,需負上倘有的刑事、民事及紀律責任。同時,違反行為人需退回違反法律而取得的款項。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預算綱要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於6月20日向立法會提交新工作文本,委員會及法律顧問認為新文本內容較之前精準,有很大的改善,條款亦增加不少。他指出,“綱要法”第一次文本有31項條款,第二次文本有52項條款,而今次新文本有73項條款。
陳澤武又稱,法案中關於製作預算人員責任問題,原文本規定若有違法,有關人員要被罰款,立法會認為不合理,新文本改為需退回因違法所取得的款項,並負上倘有的刑事、民事或紀律責任,若數人違反,亦需負連帶責任。他解釋,編制預算人員可能因失誤而“報大數”,亦可能故意騙財,視情況執罰。被問到退款為何針對個人而不是部門,陳澤武相信是由部門退款,下周與政府開會時會反映及討論相關問題。
陳澤武續稱,新文本明確立法會審批及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權限;並建議上年度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需於每年10月15日連同審計署報告一併提交立法會。而明年度的財政預算則在11月30日前提交,小組會希望政府能在11月15日前提交,會同政府再討論。法案將每5年檢討一次。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