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9名立法議員昨日下午向行政長官提交解決海一居事件的建議方案,包括:通過還“地債”和特別批給兩方式結合,讓“海一居”發展商得以履行責任,保障樓花買家權益;按《土地法》第55條規定,將該項目批予相關債權銀行繼續發展。他們期望能與政府共同敞開思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尋求方法解決事件。
該9名議員包括:關翠杏、陳明金、林香生、施家倫、李靜儀、宋碧琪、何潤生、陳虹及黃潔貞。
關翠杏代表受訪時表示,儘管早前已另有兩位議員向行政長官提交了修訂《土地法》提案,但至今仍未知悉其內容及所建議的修法方向,尤其無法知悉會如何解決“海一居”事件。他們今次提出兩項建議,第一,通過還“地債”和特別批給兩方式結合,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五節土地的權利交換規定,政府可考慮將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土地的部分面積用以償還昔日的一塊“地債”。據了解,原持有“青洲坊土地”的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與“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實際上為同一集團旗下公司,故建議政府考慮將“P”地段部分面積用以償還給上述土地的發展商,並明確有關批給需用以解決“海一居”事件;保利達洋行既已收取樓花買家的巨額樓款,其集團就必須配合發展該項目以履行商業承諾及社會責任。另按《土地法》第55條規定作出批給,在新批給的土地合同中加入應履行之特別負擔,如必須將一定面積的停車場設施作為公共停車空間,以及需建設要交回政府的社會設施;例如托兒所、社區設施、教育設施等,發展商亦需支付溢價金。
第二,建議按第10/2013號《土地法》第55條規定,將該項目批予相關債權銀行繼續發展。《土地法》第55條容許政府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讓銀行繼續發展未轉為確定批給之土地,其立法原意是為著土地能繼續利用、並得以保障相關的善意第三人,無論是樓花買家還是借貸銀行。故此,政府若能以當日立法時要保障的法益作考量,將項目批予向“海一居”項目提供借貸的債權銀行,再由其依法完成該發展項目,除了可清償相關項目的債務外,還可把建成單位的其餘部分出售,並可依法把剩餘的單位或利潤交還政府。
他們期望政府能切實加以研究,又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盡快尋求其他可行方案,讓“海一居”事件早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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