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六月二十一日答覆立法會議員李靜儀四月二十一日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一、本局嚴格遵從第二百一十九/九八/M/號訓令第二條及第三款的規定,在審批重型客車入口申請時,相關申請實體須提供有關車輛的專用停放地點,否則可不核准予進口及註冊。若有機構或金業違反上述重型客車專用停放地點的規定,即屬違法,特區政府可依法檢控。
二、現時本澳大部份土地已經開發,可用作興建重型貨車及旅遊巴士停泊區的土地有限,然而,本局會持續聽取重型車業界意見,並與相關權限部門積極尋找空空為業界提供交通配套設施。」
李靜儀所提書面質詢如下:
一、法例規定,機構或企業進口之重型客車必須具備專用之停放地點,究竟當局有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如何確保企業真正承擔起解決旅遊車等重型客車的泊位問題,而非將責任轉嫁司機?
二、在落實執行上述法律規定的同時,為紓緩重型車泊位緊張的現實問題,當局會否繼續尋找空間設置重型車輛停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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