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宋碧琪提出書面質詢,指非法旅館情況日趨嚴重,當局透過立法和加強巡查方式,打擊非法旅館,初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因打擊手段力度不足,整體效果始終未如人意。她認為,經營者作為非法旅館的罪魁禍首,得不到應有處罰,或者處罰較輕達不到阻嚇作用,她質詢當局未來會計劃進一步出台哪些針對性措施以優化打擊非法旅館以及會否針對不同的情況,區分考慮和靈活處理,避免物業業主為此無辜受累。
宋碧琪表示,本澳非法旅館屢禁不絕,許多來自東南亞、內地的危險分子隱匿其中,多次衍生毒品、禁錮、黑工等刑事案件,滋擾大廈居民生活,變成影響社區安全的毒瘤。近年來博彩業下滑,非法旅館經營亦趨隱蔽及有擴散跡象,引發的刑事罪案更為頻繁。而非法旅館情況日趨嚴重,有租客明知故犯,甚至“租上租”經營非法旅館。而當局多年來透過立法和加強巡查方式,打擊非法旅館,初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因打擊手段力度不足,整體效果始終未如人意。
她指出,按照2010年生效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制度,經營非法旅館只是屬於行政違法,不納刑事,執法部門不能將經營者長期扣押,拘留兩日後,經營者毋需受罰情況下就有機會逃離本澳,風平浪靜之後,再返回來租賃其他單位重操舊業。另外,即使經營者願意接受行政罰款,惟經營非法旅館賺取的暴利遠超過罰款,因圖利之心,經營者也願意選擇以罰款換生存,導致法規猶如“無牙老虎”,發揮成效有限,最終受害的還是單位業主和大廈住戶。
她認為,經營者作為非法旅館的罪魁禍首,得不到應有處罰,或者處罰較輕達不到阻嚇作用;與此同時,對經營非法旅館並不知情的出租業主卻要為之背負責任,處罰方式存在嚴重不公。按照法律規定,一旦查處大廈單位屬於非法旅館,就要封屋六個月、斷水斷電,以及科處大約20萬罰金,即使出租房屋的業主事先不知情單位將用於非法旅館,或者發現後及時舉報檢舉,最終依然要被處罰,制度設計上明顯存在不合理,而且影響社會共同參與打擊非法旅館的積極性。
為此,她提出如下質詢:
一、2015年,社文司司長曾明確承諾短期內檢討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把非法旅館的經營由行政違法改為刑事處理,但至今進展遲緩,目前相關法律檢討工作進展如何?當局未來計劃進一步出台哪些針對性措施,優化打擊非法旅館工作在執行上更有效率和阻嚇力?而針對多次來澳經營非法旅館的外地人士,又會否考慮透過列入黑名單等方式,禁止其再次入境,直接減少犯案機會,從根源縮減非法旅館生存的空間?
二、未來處置涉及非法旅館單位時,當局會否針對不同情況,區分考慮和靈活處理,避免業主為此無辜受累,同時又有助鼓勵業主積極監督自己物業合法利用?另外,在行政支援上,當局又將會採取哪些積極措施,支持大廈居民參與,提高打擊非法旅館的社會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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