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將於11月1日起實施。行政長官批示把需申報的金額定為12萬元或以上,即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向海關申報。同時規定入境處設立的紅綠通道,應清晰劃分以中英葡文表述、紅色標誌標示的申報通道和以綠色標誌標示的無需申報通道,紅綠通道應設於行李交收處後方。
海關應提供充足資訊,確保讓旅客能選擇其中1條通道及所需表格,以便完全履行申報義務;運輸公司及旅行社應與海關合作,向旅客提供載有有關指示的小冊子及申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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