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陽通
【中新社梧州7月28日電】7月28日,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陽通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擔任廣西有色金屬集團原董事長,廣西華錫集團原董事長,廣西地潤礦業投資公司原董事長的李陽通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在土地收購、項目資金、股權收購、驗資資金、承攬工程、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超過5188萬元。
李陽通還以他人的名義在外持有其他公司20%的股權,2012年3月,李陽通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由地潤公司借款5000萬元當作其控股公司的項目出資驗資資金,並在未經地潤公司決議的情況下將錢匯出,上述款項至案發時尚未歸還給地潤公司,從而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
法院認為,李陽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依法應實行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於2008年7月掛牌成立,是廣西直屬大型國有獨資企業,一度成為廣西有色金屬龍頭企業。但是,自2012年起該集團連年虧損,截至2015年11月30日,集團本部賬面資產總額為68.58億元,負債總額為82.21億元。2016年9月12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宣告有色金屬集團破產。
當天,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原廣西貴港市常務副市長黃志光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2004年至2014年,黃志光先後利用其擔任廣西桂平市市長、市委書記和貴港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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