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了大廈管理法案意見書(中文版),可望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將對本澳的大廈管理作出規範化,其中引入房屋局後期介入,若要罷免管理機關成員,需將會議記錄寄存在房屋局,希望藉此杜絶一廈兩管。
另外,引入機制,以促使買賣雙方在交易時可釐清管理費等。
政府提案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早於二0一五年十月在立法會獲得一般性通過,隨之在二常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其中,法案在社會爭議最大的是,第九條「移轉獨立單位前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涉及在物業買賣時對賣家拖欠管理費問題如何處理。法案規定買方負責最多兩年的管理費欠款;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新修訂的文本清晰列明包括賣家、地產中介和大廈管理機關等,都有義務向買家提供交易單位最近兩年未繳清的管理費金額和資料。
他亦認為,政府立法出於好意,希望買賣雙方在交易時可釐清管理費,令管理機構能收回管理費,維持大廈正常運作和必要時的維修保養。
至於法案引入保證金制度,陳澤武指出,當買賣雙方對之前管理費欠款額有爭議時,買家可視乎爭議數目要求賣家存放保證金。譬如買方認為賣方拖欠了管理費一萬元,但賣家強調只欠八千元,那賣方先付八千元,另外有爭拗的二千元就存放第三方,待相關數目清楚後,給買方或還予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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