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昨日上午簽署《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中文版意見書,由於時間問題,葡文版意見書將於今日簽署,其後上交大會進行表決。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新文本中,“移轉獨立單位前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規定,進行物業買賣時,獨立單位的所有人對轉移該獨立單位所有權之前的已到期但未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責。所有人、因與獨立單位的所有人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而促成轉移該獨立單位所有權交易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管理機構有義務向買家,提供交易單位最近兩年未繳清的管理費金額資料及相關副本。
陳澤武表示,政府立法是出於好意,希望建立機制,買賣雙方在交易單位時,可釐清拖欠的管理費,讓大廈管理機構收回欠款,有足夠資金維持大廈正常運作及公共地方維修保養。法案並引入房屋局後期介入,包括若要罷免管理機關成員,需將會議記錄寄存在房屋局,希望藉此杜絕一廈兩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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