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預算綱要法》法案的意見書,預料會在本立法的會期內獲大會通過。對於在社會備受關注的大型公共工程超支問題,政府在《預算綱要法》案的修訂文本中,明確了立法會監督職權的行使,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將來的PIDDA(投資計劃)季度報告以及跨年度工程計劃,都要提交立法會。
他又認為,如果議員仍不滿意,還可透過書面和口頭質詢、辯論等方式跟進,同時相關的跟進委員會也可作出跟進。
《預算綱要法》法案原文本有三十一條,經過委員會與政府討論後,政府早前提交的新修訂文本是增加至七十五條。陳澤武表示,現時法案內容更為完善,委員會對此感到滿意。其中,委員會大多的意見都獲政府接納,包括每三個月向立法會提交投資計劃預算(PIDDA)的執行報告,以及法律上寫明在每年十月中旬,政府需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同時,為明確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權,政府在新修訂文本以獨立章節(新增第四章),專門講及立法會對財政預算的審核和通過事宜,由此清晰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之職權,以及體現立法會在預算活動中的應有職權及其重要地位。
至於立法會對政府預算監察方面,法案最初文本不夠完善,在經過委員會與政府討論後,新修訂文本規定立法會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對預算活動進行監察。由此顯見,立法會對預算活動的監察涵蓋預算活動的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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