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昨回應議員區錦新有關社保口頭質詢時表示,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是以社會保險原則及隨收隨付形式運作,制度的給付與供款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因此不存在逆向選擇。需要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制度並非只保障一代人,因此,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從宏觀角度出發,並以整體受益人為考慮對象。若再一次推行任何形式的補扣供款,將會造成政策的混亂,引起更多群體,包括部份未曾供款的長者及殘疾人士,提出同樣或其他的訴求,對制度構成更大的衝擊。
另一方面,社會工作局負責推動及執行社會工作政策,會責無旁貸地向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或處於緊急狀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支援,協助他們融入社會。而在落實長者福利措施方面,主要有敬老金及各類有助長者身心健康發展的長者設施;在協助體弱及殘障長者方面,會向符合殘疾評估資格的長者發放殘疾津貼;向經濟貧窮的長者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三類弱勢家庭補助和津貼等;倘長者並非為援助金受益者但處於經濟能力不足情況下,亦可申請短期食物補助服務。
根據第六/二零零七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倘長者在收取養老金時,同時亦符合收取援助金的資格,有關長者可選擇放棄收取養老金而收取社會工作局的援助金,或選擇保留繼續收取養老金之同時,再收取援助金(即最低維生指數)與養老金之差額。
就申請援助金方面,根據法規規定申請人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對於過去五年內連續接受社會工作局援助且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可申請選擇返回中國內地生活(不限省份)而繼續收取援助金。社會工作局在處理部份長期不以本澳為居住地的長者申請援助金時,由於難以評估其外地資產、經濟條件、家庭支援及居住環境等重要因素,因此需要透過額外的資料才能個別化地審批援助金,以確保公帑的善用。倘申請人期望重返澳門生活,社會工作局一方面依法評估其經濟狀況,綜合考慮援助金批給方案,當中包括應對居住及租賃安排等,另一方面亦會著重了解和評估其整體的社會及心理需要,因應不同需要而提供專業的服務,亦會共同訂定返回澳門生活的計劃,給予適切的協助和轉介服務,透過不同的社區服務網絡和社會資源,支援他們在澳門的生活。
此外,現行社會房屋申請制度以評分排序輪候方式進行,並優先照顧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於評分項目對家團成員中有年滿六十五歲,以及身體或精神缺陷或長期患病的人士有給予額外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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