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關翠杏表示,《社會房屋申請規章》規定,法定的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發放的款項除依法不被視為收入外,均會被房屋局計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由於《社會保障制度》法律中沒有指明養老金不被視為收入;而第一七九/二0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只規定了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之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故房屋局仍會將年滿六十歲但未滿六十五歲長者提前領取的養老金,納入社屋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而提前領取養老金的社屋輪候者,因每月工作收入加上所領取的養老金總額超越社會房屋收入上限而被房屋局除名的個案一直有發生。
當局於二00八年頒佈行政法規,允許年滿六十歲且符合申請要件的社保受益人,可申請提前發放部份養老金;如按規定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者,其所領養老金的百份比在八十歲前維持不變,至滿八十歲才會與不提前申領者一樣收取全份養老金,這一設定在於假設所有社保受益人,不論是否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他們至八十歲時都能公平領取總額大致相若的養老金。故不同年齡段獲得之部份或全部養老金,其性質並無區別,所以,政府在計算社屋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時是不應把六十歲至六十五歲期間所獲發的養老金作為收入,而有別於滿六十五歲時獲發的養老金,從而區別對待!
為此,他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基於法律的公平及一致性原則,以及出於對長者的關懷和照顧,行政當局會否考慮容許年滿六十歲但未滿六十五歲長者提前申領的養老金,同樣可以不計入社屋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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