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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管委會聯盟就「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債表示 衝擊民法典且更難向原業主追債

2017-08-06 03:30

 ◎ 業主管委會聯盟對修訂中的大廈管理法案有意見。

【專訪】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理事長莫錦慶昨日表示,立法會討論中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草案第九條的規定「只能向新業主追討最多兩個年度)的欠債」,這是「衝擊民法典完整性的不良先例,令民法典尊嚴受損」,並指出如此一來令管理委員會更難於向欠交管理費的原業主追收欠費。

該聯盟目前有四十個大廈管委會成員,昨日招開記者會「表明立場」。

該聯盟的三個立場,包括:

第一個立場,類似修訂大廈公共部份管理法規的事情,涉及千家萬戶,與百姓民生有重大關係的立法工作,為甚麼法案文本要到了最後關頭,才出現在立法會網頁上,而專責委員會討論案條文時,又要閉門謝絕旁聽,更加不容媒體旁聽報導呢!法案條文討論的所有規範,都是涉及民生行為,不是甚麼國家機密,也不是軍事外交,為何要這麼神秘保密呢!再者,立這麼重要的法,不進行公開諮詢,不與持份者管委會作諮詢,立法者如何能體現法案與事實相符呢!為此,要求特區政府,今後不能再這樣立法,要落實立法諮詢程序,要開放立法討論,要容許市民旁聽所有專責委員會的會議討論。

第二個立場,該聯盟針對法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存在的疑問,要求特區政府法務部門或者立法會,作出明確的解釋,因為,管委會負責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議題執行落實,如果因誤解以致議題通過,而不符合法律規定,後果不堪設想。

第三個立場,針對第九條規定,涉嫌損害了現行民法典的核心價值,對於債務轉移的規定,民法典有了明確和全面的闡述,新債務人完全取代了原債務人的責任,是一項全面的,完整的債務責任轉移規範。但是,今次法案中卻增加了限制轉移債務的規定,只能向新業主追討最多兩個年度(即業權移轉的年度及其上一年度)的欠債,這樣的話,立法者狠心創下了衝擊民法典完整性的不良先例,令民法典的尊嚴受損。為此,再次重申該聯盟的立場就是,刪去限制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債的字句,還民法典的應有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