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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管委會聯盟 促修訂大廈管理法案

2017-08-06 00:18

業主管委會聯盟促修訂大廈管理法案

【特訊】因應立法會小組日前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草案簽署意見書,並擬安排在本屆會期內由大會表決,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昨舉行記者會,認為政府在沒有進行公開咨詢的情況下修法,要求落實立法諮詢程式、開放討論,並呼籲立法會就法案作出必要的修訂,包括刪去法案第九條規定中“只可追討新業主兩個年度為限”的字句,對第29條「法定份額」規定作出明確解釋,以免因誤解,引致管委會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
記者會昨日下午4時在氹仔花城利偉大廈三樓臨時會議室舉行,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理事長莫錦慶、會長林應樑等出席。管委會聯盟認為,修訂大廈公共部份管理法規,涉及千家萬戶,但是該法案文本遲遲才出現在立法會網頁上,而且政府在沒有進行公開諮詢的情況下修法,要求落實立法諮詢程式、開放討論。
管委會聯盟亦指出,新法案中第9條規定有關債務轉移的追討問題,社會上質疑為何新業主只需負擔兩個年度,即業權移轉的年度及其上一年度的欠債責任。民法典針對債務轉移的規定,其核心價值是要徹底解決債務,而非只轉移部份或保留部份債務。假如舊業主拖欠大廈費用五年,法案中只容許向新業主追討兩個年度,餘下三年多的欠債,即使法律容許管委會向舊業主追討,對於這一筆欠債,管委會也要分頭去追,無論律師費用、訴訟費用以及管委會的工作量,都大大增加。而根據民法典規定,假如管委會向新業主提起追索訴訟,就等於不能向原債務人追討,如此必然造成大廈公共財產損失。因此,建議刪去“只可追討新業主兩個年度為限”的字句,讓第9條規定變得合理和可執行。
此外,管委會聯盟指公眾對新法案中第29條「法定份額」規定存在疑問,要求特區政府法務部門及立法會作出明確解釋,認為管委會負責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議題執行落實,如果因誤解以致議題通過,而又不符合法律規定,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