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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案今續審議 議員質疑連帶責任不合理

2017-08-08 01:06

陳海帆

立法會昨日對多部法案進行表決

【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眾多議員對法案第二章第一節第六條第四項條文爭論多時,未能達成共識進行表決,多位議員質疑法案中的“連帶責任”是偏幫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費,不公平、不合理,法案今日繼續審議。
立法會於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全體大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列席。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法案時表示,澳門持續的經濟發展,為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帶來了挑戰,尤其是“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等問題,因此,為配合社會及經濟發展,解決民生問題,特區政府有必要修訂及完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以配合澳門的現狀。
引起巨大爭議的條文是法案第二章第一節第六條第四項條文“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須就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拖欠的分層建築物負擔連帶責任,但有權要求用益業權人或預約取得人償還所作出的全部開支”。議員歐安利表示,如果小業主在向大業主買樓後,從不交管理費的情況下轉售單位,管理費將有可能由大業主承擔,對大業主非常不公平;議員馮志強稱,該條文所有的權益傾斜於管理方,“好處都給了管理公司”,並稱作為管理公司不可能百分百可以收齊管理費,遇到障礙是正常的,他質疑“立法公平性何在”;有多位議員質疑法案中的“連帶責任”是要幫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費;也有議員指該條文不合理,認為需要進行單獨表決;亦有意見認為法案“最好留返下一屆”再議。
陳海帆表示,政府立法原意是希望多一個方式做好大廈管理,管理公司只是其中一個環節,它是受分層所有人的委託,協助業主管理大廈,歸根到底,要保護的是全體小業主利益,若遇到緊急情況時,使大廈可以有合理的資金運作,政府希望多一個途徑令到大廈的管理更暢順。陳海帆強調政府不是為了管理公司所做的立法建議,而是為了大廈全體小業主的利益。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法案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因共同部分的管理所產生的負擔,該條文立法原則是“誰受益,誰承擔”。劉德學稱,在簽訂預約買賣合同可能會出現很多情況,例如大業主已經簽了買賣預約合同,但是單位並沒交付給小業主使用,這種情況下,應由大業主或者發展商承擔該單位的管理費,以保證大廈的管理費能及時得到收取;如果預約取得人已經進行了交收拿到鑰匙,最終的承擔應則由預約取得人負責。劉德學認為條文是公正、可行的,因為可以防止單位出售後“兩頭不到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