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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去年清拆 27宗違規廣告招牌

2017-08-09 00:56

【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關注法案中有關招牌或廣告的裝設、更新工程的條文。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表示,在地面層單位(不包括用於居住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獨立單位)的前方掛廣告招牌不需要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同意。民署代表表示,針對未有准照安裝廣告招牌的情況,民署一直有巡查機制,在過去五年每年平均有八百份檢控書,其中在2015年有97宗清拆廣告招牌個案,2016年有27宗清拆個案。
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表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第二章第一節第11條提到招牌或廣告的裝設,其實裝設廣告招牌主要有三種情況,包括在單位前面、地面層單位前方的柱位及其他外墻。外墻屬大廈公共部分,按照現時民法典,是需要三分之二的份額才能掛廣告招牌。現時政府考慮經濟情況,在地面層單位(不包括用於居住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獨立單位)的前方掛廣告招牌不需要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同意,這些招牌或廣告僅可包含與該獨立單位的所營業務、場所名稱、商業名稱、商標、運作及聯絡方式有關的資料。另外,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已裝設在樓宇共同部分且已獲得民署發出而仍然有效准照的招牌、廣告可繼續保留及獲得准照續期。關於拆廣告招牌方面,由於這些廣告招牌都是在大廈公共部分,所以需遵從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
關於議員問及大廈共同部分維修屬不屬於更新工程,工務局代表回應指,對於在大廈共同部分需要作出的維修,當局不會將其當成更新工程。關於招牌安裝方面是否需要申請,民署代表回應指,按照現時法律規定,在裝設牽涉商業性質廣告招牌前需到民署申請准照,若為非商業性質廣告招牌則無須申請准照。另外,廣告招牌的安裝即使取得相應份額的同意,亦不意味可以馬上掛廣告招牌,由於可能牽涉到其他問題,例如大廈外墻可能是靠近停車場,需取得50%份額的同意書。另外,在申請廣告招牌准照時,民署亦會考慮多種情況,包括廣告招牌會否阻塞消防逃生通道、是否需要申領工務局的准照等。針對未有准照安裝廣告招牌的情況,民署亦有巡查機制,在過去五年一直有進行檢控,平均每年有八百份檢控書。在檢控之後,民署會進行處罰、清拆兩個程序。在處罰方面,罰金介乎2000至12000元,若有被罰後仍不清拆廣告招牌的個案,民署會進行清拆程序。在2015年有97宗清拆個案,2016年有27宗清拆個案,大部分被處罰個案都會申請合法化程序,亦有部分知道不合法亦會自行進行清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