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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法買方負責管理費 欠款條文不獲通過

2017-08-09 00:56

陳海帆與屬下官員列席會議

立法會昨日繼續審議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

【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大廈管理法》法案,多名議員反對法案中第九條有關規定買賣樓宇時雙買方承擔賣方兩年物業管理欠款的條文。立法會議員激辯三個半小時,最終法案中的第九條中第三款「新業主要償還最近兩年舊業主拖欠的管理費」及第五款,15票贊成、13票反對、三票棄權不獲通過。
多名議員炮轟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買賣時,買方需對單位的管理費負連帶責任。其中議員宋碧琪指出,法案對新業主十分不公,未享受過就要負債;議員麥瑞權認為,買賣雙方互相追討費用會衍生更多訴訟;議員梁安琪稱,法案鼓勵賣家不交管理費;議員馮志強亦批評政府「立法兒戲,憑空臆度,拘泥固執,自以為是」,認為條文應該撤銷。議員崔世平建議,可以引入「業權調查公司」,如果物業要做交易,必須將交易提交「業權調查公司」。他稱這公司既代表業主,又代表買家,可充分調查業主的權益及債務。議員林香生亦認為,可以仿效香港做法,拖欠管理費可以「釘契」,找公證人公證時可禁止買賣。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回應多位議員的爭議,他解釋法案是回應澳門的大廈管理費難追收的實際訴求,法案建議買家在登記後自動負上連帶責任,更可以向賣家追討,比過往優越,他又指舊業主以往出錢維護大廈,會令單位升值,所以買方需要負連帶責任。劉德學又解釋並不是鼓勵賣家故意拖延時間,而是有這個機制的情況下,買家經過重重把關,在購買單位時已非常小心,而這制度主要是為了回應社會訴求。
多位議員在聽取劉德學回應後,仍然反對法案,認為政府想法在執行上不切實際,過於理想,難以實現,並要求抽出有關條文獨立表決。最終第九條第三及第五款的條文,不獲通過,即單位取得人需與轉讓人就單位未繳付的負擔負連帶責任,以及公證員在參與訂立移轉單位預約合同和所有權的公證書,需提醒單位取得人有關負擔連帶責任的條文,將從法案中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