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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獲通過 買家承擔欠費條文被刪除

2017-08-09 00:32

立法會昨日繼續審議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

陳海帆與屬下官員列席會議

【特訊】立法會昨日完成對《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的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多位議員對關於“移轉獨立單位前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的法案第9條爭論多時,最終第9條當中包括將物業最多不超過兩年管理費負擔移轉給新買家的2條條文不獲立會通過,從法案中刪去;而同樣飽受爭議的大廈強制購買火險條文,則最終獲立法會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法案存在較大爭議是正常,對於部分條文不獲通過並不感到遺憾。

立法會全體大會於昨日下午3時舉行,陳海帆聯同屬下官員列席會議。繼前日眾多議員對法案展開激辯之後,昨日議員們再對法案第9條第3款有關單位取得人需與轉讓人就單位未繳付的負擔負連帶責任的條文,以及第5款關於公證員在參與訂立移轉單位預約合同和所有權的公證書時,需提醒單位取得人有關負擔連帶責任的條文展開連番炮轟,激辯逾3個半小時後上述條文被立法會獨立表決,最終以15票贊成、13票反對、3票棄權而不獲通過。負責審議該條文的第二常設委員會在本月3日簽署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曾表示,小組會內10名議員僅1人反對有關條文。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表決前就表示,若上述2條條文未能通過,則整條第9條條文的作用不大。預料新法通過後,在實際操作及成效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未知之數。

另一方面,關於法案第17條“保險”當中有關強制性為建築投保火險的第1條條文,亦同樣引來眾多議員質疑。該條文建議不論是大廈共同部分還是獨立單位都需要投保強制火險,且火險的保額不得低於主管當局所定出的金額,如當局無定出金額,則不得低於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定出的金額。包括議員馮志強和陳亦立在內的多名議員均質疑,現時不少小業主連繳交管理費都不願意,更遑論日後還要多負擔一筆購買強制火險的費用,認為法案欠缺操作性;議員何潤生希望了解現時全澳樓宇單位中有多少已經購買火險;另有議員則關注到條文中未有規定不依法購買火險的罰則以及推行時間表。政府法律代表於回應時稱,相關條文其實在現行《民法典》中已經存在,而根據統計局及金管局的相關數據,於2011年至2015年期間,本澳合共20多萬個樓宇單位中分別有8萬多至10萬多的單位有購買強制火險。政府並坦承強制火險購買情況一直不太理想,但日後會透過宣傳推廣,鼓勵更多分層所有人購買;又稱現時關於小業主不購買強制火險並未設處罰。

在經過昨日超過6個小時的漫長討論後,最終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將於公佈後滿1年起開始生效。議員何潤生於表決聲明中指出,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以及前日審議的大廈管理商業業務法兩部法律的通過,相信將有助讓大廈管理工作多年來存在的問題得到改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是將原來民法典當中的相關條文加以梳理並編製成單行法,但由於很多原有的條文長期處於執行困難的狀況,因此政府未來有必要加強對法律的宣傳推廣工作,並在法案實施一段時間後進行檢討。議員麥瑞權表示,大廈共同部分管理法涉及千家萬戶,但現時的情況是不少市民對於現行法律的認識不足,政府未來有必要加強宣傳教育,而將來的執法亦尤為重要,法案訂明在實施3年後進行檢討,希望屆時政府可以就議員們提出的意見以及在法案實際操作上遇到的問題,對法律加以檢討完善。

陳海帆於會後接受傳媒採訪表示,當局暫時未有更好的方式去處理拖欠管理費的問題,但對於法案中2條條文未獲通過並不覺得遺憾,因政府與立法會在立法過程中有碰撞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今次的法案對民生的影響亦較大,因此法案存在較大爭議是正常,大家日後的工作亦會繼續以服務市民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