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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一審開庭 被控受賄逾四千萬元

2017-08-10 01:36


■黃興國
【香港中通社8月9日電】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9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原市長黃興國受賄一案。黃興國被控受賄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法庭將擇期宣判。
人民日報9日報道,石家莊市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經濟網等媒體報道,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其主政天津期間,最為公眾聚焦的事件是2015年「8.12」天津大爆炸。中國國務院調查組去年2月認定,此次事故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並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責成其向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