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高天賜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四十條保證了一系列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意規定宣傳車只可在事先決定的路段進行宣傳,以免在公共道路造成噪音,而宣傳車可行駛的路段將由抽籤決定。他認為此做法有違《基本法》及若干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事實上,訂定立法會選舉制度的第3/2001號法律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一、音響宣傳無須行政當局的許可,但應根據第七十五-B條的規定作出通知。二、上午九時前及晚上十一時後,一律禁止音響宣傳,但不影響上條第六款規定的適用。”由此可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既無法定權限,亦無訂定規則以制約或限制音響宣傳的權利。
傳統上,競選宣傳是會透過音響等方式進行,尤其是會使用裝有音響設備的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自由地行駛進行宣傳,以便能夠向選民公佈及傳播訊息,呼籲他們在選舉中履行公民義務前往投票。事實上,根據上述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已規定了一個限制,即“上午九時前及晚上十一時後,一律禁止音響宣傳”。但每年約有一星期的時間舉行澳門大賽車,所產生的噪音更大,封閉市中心多條道路,所造成的不便明顯大於選舉的音響宣傳可能帶來的不便。在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時亦會產生噪音,而這種噪音是被允許的,因為對於任何示威來說,噪音都是必然會有的,並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規範集會及示威的基本權利的第2/93/M號法律所保護,而在選舉的集會及示威自由方面,則受《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款所保護。
根據第一常設委員會關於《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的第3/V/2014號意見書所述,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這部“關於集會及示威基本權利的法律不可能亦不會受(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影響”。該意見書表示,不應由一個一般法律再另外作出限制,並提到,“政府明確同意委員會的看法,並指出本法案沒有直接或間接修改集會和示威這類涉及基本權利的規定”。另外,基於《基本法》及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規定,單憑選舉管理委員會一個甚至並非透過《政府公報》公佈的簡單指引,並不能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規定引入任何修改或限制。由於有關事宜涉及基本權利,因此,只有立法會的法律才可對基本權利作出限制。他呼籲選舉管理委員會慎重考慮有關問題,不要訂定違反《基本法》及立法會法律的指引。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