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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特:基本法未賦予 立法會審議重大公共開支權力

2017-08-10 00:26

梁維特

區錦新

吳國昌


【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預算綱要法法案。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建議建立機制,將重大公共開支交至立法會審議,共同監察。列席會議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基本法沒有明確賦予立法會擁有這項權力,是次修改預算綱要法規定,跨年度的重大公共工程需明晰具體預算及分年度所投入的資源,並定期作報告。
梁維特表示,基本法71條寫明澳門特區立法會行使職權包括,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以涉及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開支項目,都作為財政預算的部分內容,列入公共開支。根據基本法規定,財政預算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過程中立法會議員可以發表意見,政府部門會派出代表回應提問,若需要作更多瞭解,政府可提供相關補充文件。除此之外,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等設有恆常交流機制,對公共工程進展、開支使用等作情況介紹。
梁維特稱,涉及重大開支的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開支項目,提交至立法會作公開審議,不符合基本法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法定程序及要求。將政府重大公共開支交至立法會審議,基本法沒有明確賦予立法會擁有這項權力。這次的預算綱要法中規定,一些跨年度的重大公共工程,需明晰具體預算及分年度所投入的資源,同時,需作中期工程報告及季度報告,讓大家清楚超支、延誤、執行率不足等情況出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