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由九名議員提案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但剛開始討論首兩條文時即引起議員激烈討論,至晚上八時,提案人與議員激辯逾一小時,僅通過“標的”,以及涉及修改《民法典》的“強制執行”條文,立法會將今日下午繼續審議及表決餘下的條文。
俗稱為“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於2015年6六月由宋碧琪、唐曉晴、歐安利、吳國昌、高天賜、何潤生、鄭安庭、陳明金及關翠杏等九名議員提案,法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租務法”法案,由九名提案的議員回應提問,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負責細則審議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時表示,法案是由九位議員聯合提案,並得到行政長官同意,而非行政當局,法案從四方面事宜修改民法典,包括建議建立自願性質仲裁機制,引入非強制性仲裁中心,專門負責解決不動產租賃糾紛問題,提高解決爭議效率;設立租金調整機制,同時強化租賃合同訂立方式,要求對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簽名進行公證認定,讓公權力介入租賃合同的訂立,明確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以及延長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存續期,建議將有關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三年,即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鄭志強強調在細則審議過程中,委員會遵循一個原則,法案僅是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不應超出上述四方面事宜,否則需經行政長官同意。
在法案細則性討論中,多位議員認為法案內容不清,立法議員陳美儀認為修法原意為“解決租霸”及“非法旅館”為原則,但現時修定的條例未能夠解決有關問題,質疑有關修訂既無助減少租霸,郤只是增加法例的複雜性。
立法議員麥瑞權希望提案人解釋法案有何方案解決租霸問題。立法議員陳澤武表示,原本以為法案可以杜絕或者減低“租霸”現象,但法案提出到公證署認筆跡簽租約以杜絕問題,過於牽強,並指出業主不會希望將單位租給非法人士,即使有犯罪份子想租住,也可以另找他人認筆跡。立法議員區錦新稱,法案明顯解決不到“租霸”問題,應該需要在司法程序上改革,加快相關案件審理效率才可以解決。
立法議員黃顯輝表示,租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根據《民法典》1015條a項關於強制執行的條文規定,租賃合同中之各簽名均經公證認證,合同經當事人協議而廢止,但載有該協議之文書須具有經當場認證之簽名,該合同亦構成返還租賃物之執行名義。而法案建議不動產租賃合同經當事人協議廢止,只需對照認證可構成返還租賃物之執行名義,而動產租賃合同仍須具有經當場認證之簽名,認為存在區別對待,表達對法案的疑慮。另外,立法議員劉永誠指出,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物價較動產高,但法案行文關於廢止協議文書部分,動產的手續反而不動產繁複及更嚴謹,認為邏輯存在矛盾。
對於強制執行方面,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宋碧琪回應表示,原先提案希望降低門檻,簡化強制執行的程序,無論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的合同廢止協議文書,只需對照認證就可構成返還租賃物之執行名義,讓有關制度更便捷化,但因法案是由九位議員聯合提案,內容有框框限制,需在行政長官批覆的框架下進行修改,不能超出框框限制,否則需經行政長官同意,故唯有作出有關取捨。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唐曉晴表示,法案只是對部分法律程序進行簡化,並非全部簡化,對於部分議員對簡化後法律嚴謹性的憂慮,他認為不擔心。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歐安利表示,有快捷可行方案解決租霸問題,認為現時業主被誤導,以為在中介簽訂合同就完成簽約,合同沒有經簽名認證,但若有認筆跡,便可以用租約向法院要求強制勒遷租客,可節省大量時間。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