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租務法”法案第2條關於修改《民法典》第1038條,“從將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即由現時的兩年改成三年,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宋碧琪認為,建議將商用及居住用途不動產均最少簽三年約,目的是希望更有利於讓不動產租賃合同更趨穩定,以保障中小企業的經營。
但多位議員不認同,議員陳澤武認為,商鋪租賃期一般不只兩三年,一般都是承租人生意不佳退場,反而多數出租人希望續租,因為再招租手續繁複,而若果租約協議退場需向業主賠款,則令承租人更加蝕本,會令本澳營商環境更不穩定。議員陳美儀認為條文會成為承租人勒索想收回單位的業主的藉口,亦會助長租霸銳氣,批評對業主不公平,亦很粗疏。議員麥瑞權質疑,提案人提出中小企因申請牌照手續時間長而提出延長租約期限,為何不從源頭解決要求政府縮短申請牌照時間呢?
提案人之一唐曉晴回應指,有關修改只是將現時的兩年改成三年,不會存在勒索或敲詐問題。最終有關條文獲17票贊成、7票反對、4票棄權下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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