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一常會昨與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繼續討論修改社屋法法案。對於法案建議的申請社屋三項限制及申請者不得為全職學生,委員會認為不應「一刀切」處理,避免將真正有需要人士排除在申請社屋之外,以及對全職學生需清晰定義及分類。
對於法案中建議,申請者不得為全職學生的規定,一常會有不同看法。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在會後引述政府表示,過去曾有學生成功申請社屋後到外地讀書,至少在四年間只有暑假寒假回澳居住,佔用單位資源,因此希望將全職學生在個人申請中排除在外。
列席會議的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解說,全職學生未有必須的居住問題,政府是希望社屋法優先處理經濟薄弱家庭的居住問題。至於實在有需要的學生,當局亦可以「例外情況」作出處理。
不過,委員會指出,全職學生分有多種情況,但法案對全職學生的定義不清晰,相關條文亦只得一項,過於籠統。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要求政府作出分類,就此政府代表同意定義全職學生,並根據不同程度區分作出限制。
另外,法案第八條「申請要件」,其中三項條款是限制一些人士不得申請社屋:已居住社屋的家團成員;交申請表前兩年曾放棄社屋的家團成員(獲分配社屋後放棄、拒簽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社屋等);交申請表六個月內提出放棄的家團成員(離婚個案除外)。政府代表指,過往處理社屋申請個案,出現有家團已獲批社屋,不過因不同原因而沒有入住,這就造成行政審批程序及資源的浪費,以及可能產生空置單位等情況。
何潤生指,委員會認同政府希望更好運用資源等修法的方向,但政府不應「一刀切」處理所有情況,理應區分不同棄用單位的情況及程度,從而作出不同的處理。
對於委員會的意見,政府會跟進研究。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預料,有關法案的討論仍然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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