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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市攤檔法續諮詢 休業最高可達180天

2018-04-26 01:27

修訂街市及小販管理制度,與民生息息相關。

民署昨日繼續就《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 及《小販管理制度法》舉行業界諮詢會


【特訊】民署昨日繼續就《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舉行業界諮詢會。大多數發言攤販不認同設轉名期限和休假天數規定等,擔心修法影響經營。有攤販質疑當局政策導致集團式投資,是令大財團得益;有菜販認為,近年民署推行系列措施,對小販生意造成沉重打擊。民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稱,局方會平衡各方意見,現時小販對文本不太了解有憂慮,希望繼續透過諮詢會進行解釋。
諮詢會於昨日下午3時假祐漢活動中心舉行,由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衛生監督部部長田紀洋、小販事務處處長甘志威主持,逾二百人參與會議,數十人發言。吳秀虹表示,本澳街市及小販事務的管理條例已沿用數十年,未能適應現今社會發展所需,因此有必要進行調整、變更及創新,讓街市及小販行業健康發展。街市及小販管理制度的修訂,與民生息息相關,民署希望社會各界在諮詢期內踴躍參與,發表意見,使有關政策的制定更切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諮詢文本建議為現有經營者設立為期兩年的過渡安排,於期限內可將攤位租賃權或准照持有權轉移至配偶、子女或協助經營五年以上僱員,或選擇親身經營至終老或至自動放棄。會上有不少攤販擔心年老時失去營生工具,建議轉名的年限改為無限期,而且放寬轉名親屬的範圍及傳承者經營年期。
吳秀虹回應時稱,文本建議的目的是希望避免街市攤位“代代相傳”,而且發現有街市攤檔或小販營運不積極,希望通過競爭進場制度,提升街市的競爭力及積極性;為街市租賃合約設“三加三”租賃期限,是參考鄰近地區做法,目的不是想“換人”,只是藉此約束新進場的經營者,如果經營者經營良好,下次競投時其實可以加分,原有街市檔位經營者將取得三年期的租賃合同,在未有違規下可續期至老或自動放棄。
也有攤販指文本要求街市攤位承租人“連續不營業超過3天或每一歷年內間斷沒有營業超過30天,均視作不營業,有關攤位將被收回”過於苛刻,認為檔主、小販辛勤辛苦,什麼事都要親力親為,加上有時候生病或者節假日,也需要合理的休息。此外,有成衣店負責人認為規範攤位在繁忙時段必須經營的要求不合理,指其行業特點不同,成衣百貨根本沒有繁忙時間。至於調整罰則,引入違規計分制度,有攤販則質疑沒有統一的標準,希望加入上訴機制,體現公平公正;也有攤販希望相應增加獎勵機制。
吳秀虹表示,對休業時間作出規定,是基於部分攤販隨意不營業,直接影響市民選購產品的權利。而因考慮到天氣因素,1年內,街市攤位經營者累積可休假30天,小販則可累積休假60天,但倘業界提交證明申請休假,其實最高可休業日數可達180天,當中包括因患病、休漁期、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的休業。吳秀虹稱,會上發言的攤販意見都會考慮,民署態度開放,會平衡各方意見。
至於在違規記分中加入上訴機制,田紀洋則回應稱,現時已有上訴機制。此外,如果經營者沒有違規,正構思獎勵經營者,設立加分制度,至於具體做法希望聽取意見。田紀洋又稱,文本建議在投牌時服務經驗佔分重,相信轉名後的接班者在共有 8年的時間累積經驗,可有利接班經營者下次再取得攤位的機會。
民署由3月30日開始就《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開展為期60日的公眾諮詢。但鑒於現時小販對文本不太瞭解有憂慮,民署增加 1場諮詢會解釋。諮詢重點包括:調整公共街市和小販業的發展,統一管理制度及劃分準則;建立競爭進場機制;優化管理規範;引入違規記分制度;以及設立過渡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