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的士法律制度”法案。法案提出的士司機有權拒絕或中止向處於醉酒或精神錯亂的乘客提供服務,委員會關注如何判斷乘客的精神狀態。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會按客觀標準,且須影響到司機駕駛安全,將來會有錄音作為證據;委員會又建議增加條文,若乘客在搭乘的士期間作出的舉動會影響司機安全駕駛,例如向司機講粗言穢語等,司機有權中止服務。
法案建議的士司機需接受培訓和通過專門考試方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考試的範圍和標準,建議若條件許可,認為應由政府部門舉辦相關課程,例如勞工局舉辦相應的培訓課程。政府代表在會上表示要視乎相關部門條件是否許可,留待下次會議回應。
法案建議若乘客數量超過的士獲許可的載客人數,的士司機有權拒載,有委員關注手抱嬰孩是否視為超載人數。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按《道路交通法》規定,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嬰孩均是乘客,故超載量包含嬰兒。
有委員關注的士司機不主動找續的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出,除非乘客表示不需要找續,若司機不主動找續,就會被視為濫收車資。
另外,委員會希望政府考慮失明人士須攜同導盲犬上車、殘障人士需使用輪椅等器材,應寫明不視作可拒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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