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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儘快修訂土地法 有效善用土地

2018-07-29 00:52

吳在權展示《土地法》法律彙編

吳在權展示記錄當時委員會審議法案的次數與時間


【特訊】由於澳門地少人多,土地問題歷來對社會民生造成不少困擾。為讓市民能夠在安居樂業與社會穩步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因此行政當局在2013年初提出修改《土地法》,但在新《土地法》通過後,先後發生的「海一居」事件及近期南灣湖、石排灣等多幅閒置土地被宣告收回,以及涉及司法訴訟的情況下,不少社會人士均表示相關法律存有漏洞,希望當局儘快檢討修訂新《土地法》,避免問題進一步惡化,有效善用土地。而作為當時有份參與投票通過修法的第三、四屆立法會議員吳在權指出,當時投票通過修法主要是希望支持政府依法施政,有法可依,唯現時新《土地法》暴露出漏洞和不足、產生的問題及負面影響逐漸凸顯,且更有惡化趨勢,他建議當局可透過參考內地和香港特區經驗,認真檢視新《土地法》中「歸責問題」,修改並完善新《土地法》,以平衡業界和市民利益,回復澳門社會和諧。
吳在權昨日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表示,澳門回歸至今,19年間特區政府在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方針下,同時加上博彩業的開放,令政府財稅收入逐步上升,市民生活得到較大的改善。然而在社會的蓬勃發展下,由於各種不同原因,包括法制不完善、樓價透明度不強以及政府資訊跟不上時代發展等,造成本澳房地產在多方面供需存有缺失,同時樓價亦不斷上升,市民大眾在對房屋的迫切需求以及“上樓難”的情況影響下,希望當局能夠完善法制,修改有關法律讓市民在安居樂業與社會穩步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政府於2013年1月提出修改《土地法》,並於當年8月份通過法案。
修法用時不足一年
經40多次會議討論
作為當時有份參與投票通過修法的第三、四屆立法會議員吳在權表示,當時審議法案至提交立法並獲通過,前後時間不足一年時間,期間圍繞法案中的條文內容及不足之處,委員會舉行了40多次正式會議進行討論,政府代表亦列席20多次進行釋法。而法案提交立法會進行表決時,委員會在表決意見書引介指出:“由於時間緊迫,無法人性地保證不出現或不存在任何倘有的技術問題”以及“可能在眾多的規定中總有一些會被忽略掉”。而被問及為何當時投票通過修法,吳在權表示,當時投票通過修法主要是希望支持政府依法施政,有法可依,同時相信政府施政的「善意原則」,且當初修法通過時,立法會亦有說明,若日後有不完善的地方,應該再進行優化及修改。
質疑一刀切不公平
冀修法明晰「歸責」
至於現時為何頻頻發聲呼籲政府修改新《土地法》,吳在權表示,由於現時新《土地法》暴露出漏洞和不足、產生的問題及負面影響逐漸凸顯,且更有惡化趨勢,包括困擾已久的「海一居」事件,以及近期南灣湖、石排灣等多處閒置土地被宣告收回等事件,他認為政府須加以審時度勢,因應客觀實際,尤其是社會的強烈訴求,加急正視土地法及其引致的社會憂患意識問題。
他表示,在其過往逾10篇文章中,已多次提及土地法存在的問題,尤其包括不問歸責原則。他認同法官馮文莊早前發表的《落敗票聲明》中所指“如果承批人有過錯,行政當局亦有過錯,應在法理及法律角度分析新《土地法》。”首先,他認為當局在2009年推出的內部指引,界定所謂「閒置土地」並沒有法律依據;其次,當局在處理與承批人的相關事宜對承批人的不少不公平情況,包括沒有履行相關的義務,例如城市規劃、發出街線圖、審批各種圖則、發出工程准照等等。
再者,政府在發出土地的規劃條件圖和工程准照有絕對的公權力,但是無確切的審批時間,或者一直都以種種理由不發出圖則或者開工准照。甚至到現時仍有土地因該區沒有規劃而不獲發規劃條件圖,因而承批人不能畫則興建,直至土地的批給期25年到期,政府便收地。他強調,對於承建商故意囤積土地的情況,他絕對支持政府依法收回,但如果不具體審查個案情況,即便明知政府部門存在過錯,尤其是不審批、不回覆承批人的申請,不履行相關義務,卻仍由承批人承擔全部責任,「一刀切」處理所謂「閒置土地」,顯然是不公平的做法。
他又舉例指,當一輛私家車行至斑馬線前,看到前方有路人正在橫過馬路,於是立即停車禮讓,而此時後面卻有一輛大貨車因收掣不及撞上私家車,導致私家車撞到正在橫過斑馬線的路人,而路人因此死亡,若因此則判私家車司機殺人或導致他人死亡,那私家車的司機就變得相當無辜。事實上,香港和澳門同是一國下的兩個特區,雖然具體的管治或社會環境有所差異,但兩地同是實行“一國兩制”,都是資本主義社會,而澳門基本法更是在香港基本法基礎上有所發展,可謂大同小異,香港特區同樣面對樓價高企及居住難的問題,但香港有一套土地善用的嚴格制度,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收回土地條例》可助政府收回土地,但不能隨意用,同時《基本法》亦保障私有產權,必定要平衡公共用途,不是刻意侵犯私有產權,過往法庭也受理過。她更加指出,即使自己很有膽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但土地擁用人可以司法覆核告政府,一場官司可以打很長時間,但不利於社會和諧;另一方面,雖然澳門與內地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但是基於《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故在土地管理方面,內地的經驗亦值得參考。在內地,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其中,《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則與澳門所謂的“閒置土地”問題相對應。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條文規定,內地並非以一刀切方式處理閒置土地,而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區分是否屬於政府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而有不同的處置方法。對於不屬於使用人過錯的,而由於政府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則給予使用人機會,或者延長開發土地期限;或者置換土地;或者賠償等等。倘若是使用人的過錯和責任的,則徵繳土地閒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如此,更加彰顯了公平性,而且更加能真正確實發揮土地利用、開發的效率與效益。有關法規及制度處理尤值得澳門參考借鑒。他建議政府可透過參考內地和香港特區的經驗,取長補短,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解決澳門土地問題,建議修法的方向核心為:明確歸責原則,對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情況,應給予補充時間發展;回歸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給予行政長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應適用“舊人舊制,新人新制”法不追溯原則,因應每宗個案情況而具體分析。他希望透過修法,真正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及十九大精神,以法治保發展促和諧,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