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梁孫旭在書面質詢中表示,公共採購及工程外判涉及重大利益,為維護廉潔政府的形象,防範貪腐行為及確保採購工作高率、專業,各地的政府也會制定嚴格的法律法規,並持續檢討優化。惟本澳的“採購法”及相關法律卻多年都沒有修改,遠遠落後於時代發展,《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2015》中曾直指:本地公務人員與商人勾結,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污的情況比較嚴重;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可能誘發貪腐的漏洞。
終審法院上月宣判輕軌車廠,裁定特區政府需重新計算7間競投公司的標書得分,政府或將為此承擔高額的賠償。事例再次反映政府的判標程序欠缺嚴格的規範和標準。然而,政府其實也承認現有關於採購法律制度的不足,並提出了修法建議,包括明確訂定公共採購活動原則;規範採購程序步驟;加強規範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明確規範判給準則等等內容。但修法的進度卻一拖再拖,今年初政府預計6月底對《公共採購法》法案公開諮詢,但現時仍未有新消息。《預算綱要法》去年已於立法會通過,所有的內容也將於2019年起全面實施。故此當局應加緊採購法的立法進度,優化政府的公共採購質量及規範。
為此,他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請問當何時開展《公共採購法》法案的諮詢?預料何時可以進入立法程序?
二、本澳目前主要由74/99/M法令規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過去多次事例令社會質疑相關法律的嚴謹性,參考輕軌車廠訴訟的經驗,請問當局如何透過立法、修法完善公共工程承攬的合同制定和評分標準,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
三、過去審計部門也曾揭露有部門的公共採購濫用豁免招標及詢價制度,例如將外判項目拆細繞過招標制等等,如缺乏有效監管,當中潛藏濫權和利益輸送的風險,請問當局如何完善現行制度,將貪腐行為防範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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