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制度法案。該法案建議在五個情況下,衛生局局長可以發出有限度執照予醫護人員;其中的「提供緊急救援」的情況,委員會認為需簡化程序。
該法案第二十七條有關「有限度執照」建議,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衛生局局長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醫療人員發給有限度執照。
同時,獲得有限度執照的外地醫療人員,需要符合多項條件及提供文件,包括外地主管實體已作執業登記的證明書或憑證的認證副本,或證明其學歷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書或憑證的認證副本;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證明其與利害關係人所建立關係的性質的聲明;衛生局的醫生或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獲官方認可的醫療實體的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書,證明利害關係人未患有妨礙其執業的生理或精神疾病;利害關係人承諾不從事與執照所定職業相抵觸的業務的聲明;刑事紀錄證明書;由經適當認可的實體發出的良好專業操守證明書,等等。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議員認為對於「提供緊急救援」的醫療人員,需簡化來澳救援的程序。他舉例,如是天災或疫症,應盡快讓外地的醫護人員來澳救援,避免出現延誤或擴散的情況。因此,委員會將建議政府,對於因「提供緊急救援」而申請有限度執照的,另訂定條款。
另外,委員會亦認為曾被處分的醫生,無需在執照內列明,因有關醫生既然可以就醫,不用懷疑對方的專業經驗。否則,對相關醫療人員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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